交易商协会:规范债务融资工具 强化主承销商尽职守信
发布时间: 2020/12/9 13:34:15 |来源:信用辽宁|专栏:今日要闻
日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持续发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队伍不断壮大,相关机构在开展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在此背景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启动《指引》修订工作,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尽职调查工作提出更为精细化、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完善要求。
此次修订将尽职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评价主承销商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是否尽职履责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明确主承销商职责边界。督促主承销商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指引》第三十九条明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评价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主承销商应当将尽职调查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留存保管纳入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尽职调查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文档留存备查,保存期限在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后不少于五年。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新设专门章节,对主承销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违反自律规则的不同情形,分门别类采取不同程度的自律管理或自律处分措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同时,主承销商制作、出具的文件不真实、准确、完整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可并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可并处责令改正。
主承销商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人选。
下一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不断完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主承销商管理,压实主承销商责任,维护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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